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4日发表谈话(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10月22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2023年)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年)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