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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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年)
- 中国的航天(2000年)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2018年)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