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纳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县(区、市、团场)开展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任务。地方财政承担项目建设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气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