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 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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