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有效控制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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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 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