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药监局中医药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5年10)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
-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