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
- 在共同发展的道路上继续并肩前行——习近平在法国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9年)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 加强政党合作共谋人民幸福——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