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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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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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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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贵阳市小河区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