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是指评估认证机构对债券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实施评估、审查或认证程序,发表评估、审查或认证结论,并出具报告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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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10月)
-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向新任中小学教师收取“上岗费”的通知(2003年)
-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