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依法制定的可能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中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影响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包括:
1.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2.出口税;
3.出口退税;
4.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二)可能影响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执行上述税收政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税收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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