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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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7月)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