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
-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