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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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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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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