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
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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