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时的应急管理工作,保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与秩序,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履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影响境外的核事故”)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第三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严格遵守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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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