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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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2021年)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