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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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08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为世界环境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0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有关事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