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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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2018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