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文物局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独发布的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时效已过的1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物局
2016年6月2日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文号
发布日期
1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文物文字〔1995〕第295号
1995年4月5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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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