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文物局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独发布的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代替、制定依据已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时效已过的1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物局
2016年6月2日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文号
发布日期
1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文物局
文物文字〔1995〕第295号
199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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