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中科院:
你们《关于报送〈关于改革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报告》(体改办产〔2001〕33号)收悉。现就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二、
对中科院占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同意中科院对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使用、收益分配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同意中科院建立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并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国务院授权中科院对所属各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重大事项由中科院统一管理,一般事项由中科院委托各研究所自主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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