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提出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及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与裁决。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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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