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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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
- 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