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称“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已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权、但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士)中的中国公民,或者在特别行政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其他中国籍人士。
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特别行政区工作或者为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四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其主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应当是在特别行政区进行和完成;与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学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该候选人必须是该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前款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主要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进行和完成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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