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一、
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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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18年)
-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