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2001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包括配股和增发)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
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以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个部分。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人按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有关文件后,发行人的整套申请文件均可供投资者查阅。中国证监会鼓励发行人通过网站披露不要求公开披露的其他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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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