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