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