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