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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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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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5年)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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