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2023年)
-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