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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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 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小刚等3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2017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