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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