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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