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