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1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
高度评价“上海五国”成立五年在促进并深化各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关系、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致认为“上海五国”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冷战结束后人类要求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潮流,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传统文化各异的国家通过互尊互信实现和睦共处、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
特别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两个协定以及在阿拉木图(1998年)、比什凯克(1999年)、杜尚别(2000年)会晤期间签署的总结性文件,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大丰富了当代外交和地区合作的实践,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
确信在二十一世纪政治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层次,有利于各成员国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的挑战与威胁;
兹郑重宣布:
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二、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
“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为扩大和加强各领域合作,除业已形成的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外,可视情组建新的会晤机制,并建立常设和临时专家工作组研究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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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温家宝(2005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