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202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座谈会纪要》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的,可以包括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目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分析、是否存在退市风险,重整必要性、重整实现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二)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三)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五)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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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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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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