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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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
-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2010年)
-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
- 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月7日)
-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