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民用航空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