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目标原则
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
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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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21年)
-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