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2013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