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 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
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
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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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2008年)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