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1990年8月8日恢复外交关系以来,两国间双边关系迅速发展,在各个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扩大。两国最高领导人、政府和人民为推动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持续发展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双方认为,在平等、互利、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巩固和加强中、印尼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双方一致认为,世纪之交,中、印尼两国关系正面临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的重要契机。为巩固业已存在的传统友谊,加强双方21世纪在各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互信全面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同意共同制订一个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框架,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 双方重申将以《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双边关系,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
二、 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保持经常互访和接触有利于两国友好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将加强两国政府机构、议会、政党、军队及民间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鼓励两国政府各层次官员保持经常性的互访与交流。两国外交机构将定期举行外交磋商,并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的会晤。
三、 双方同意充分利用业已存在的磋商机制,就双边和多边范围各领域的合作进行探讨。双方将继续保持并加强经贸技术合作联委会、科技合作联委会、双边领事磋商以及双边地区安全对话等机制。由双方外交部长牵头的中、印尼政府间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将作为两国政府间保持沟通和磋商的高层机制,从宏观上为两国各领域合作提供政策指导和导向。双方还认为,上述磋商论坛对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是必要的,并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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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