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
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2003年)
-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2008年)
-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