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三、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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