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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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2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