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及《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6.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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