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管理规定(1901年)

第一条 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维护非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国大会第55/56号决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是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管理部门。
海关总署指定的主管海关负责审核进口毛坯钻石随附的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出口毛坯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对进出口毛坯钻石实施查验。
第四条 金伯利进程证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官方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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