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 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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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