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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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致电热烈祝贺巴嘎班迪再次当选蒙古国总统(2001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
-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
-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