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
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