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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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召开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